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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新火种    2025-05-26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曹邦俊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曹邦俊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曹邦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曹邦俊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曹邦俊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人员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曹邦俊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向曹邦俊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作为原告就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及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海渡”)股权回购及现金补偿事项分别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提起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严格防务项目起诉严格集团一案的传票,通知我司于2024年4月24日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严格防务项目起诉严格集团一案的传票,通知我司于2024年5月24日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严格防务项目起诉严格集团一案的传票,通知我司于2024年7月29日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严格防务项目起诉严格集团一案的传票,通知我司于2025年3月12日出席开庭,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业绩补偿款10,800万元;

  2、驳回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758.50元,由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1,137.29元,由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5,621.21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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